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持有并携带船员服务簿;

(二)船员服务簿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三)船长为在船船员进行签注的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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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