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基本资料、服务资历、培训纪录、安全纪录、健康状况、任解职情况等信息,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连续和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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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