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基本资料、服务资历、培训纪录、安全纪录、健康状况、任解职情况等信息,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连续和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基本资料、服务资历、培训纪录、安全纪录、健康状况、任解职情况等信息,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连续和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