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第十七条

第四章 船员服务簿管理

第十七条

船员服务簿遗失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补发申请;

(二)相应证明文件;

(三)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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