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第十三条第四章 船员服务簿管理第十三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