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第十一条
第三章 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一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船员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船员服务机构或者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核实后依法予以注销。
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决定,应当向管理该船员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