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第十条
第三章 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应当在6个月内向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
(一)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
(二)相貌发生显著变化。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变更情况在船员服务簿中作相应记载或者换发新船员服务簿。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应当在6个月内向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
(一)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
(二)相貌发生显著变化。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变更情况在船员服务簿中作相应记载或者换发新船员服务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