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警察巡逻执勤时必须做到: (一)穿着警服,系武装带,佩带枪支、警械和通讯工具; (二)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 (三)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四)举止规范,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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