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在巡逻执勤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对需要查处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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