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维护交通秩序; (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九)接受公民报警; (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十二)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三)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十四)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十五)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十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