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构成,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大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污染源数量和分布、生态保护和环境执法任务量等因素科学确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环境监察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