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环境监察机构对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察机构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为环境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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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