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环境监察机构对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察机构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为环境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环境监察机构对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察机构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为环境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