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