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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