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环发〔1999〕15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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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