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监察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第二十九条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检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