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检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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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