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相邻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环境监察执法信息,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 同一区域、流域内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活动。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统计,并以专题报告、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形式,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监察的有关信息。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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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