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监察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第二十一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负责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申请,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审核。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