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负责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申请,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审核。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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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