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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