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