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环境监察人员的考核制度。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环境监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环境监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环境监察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以暂扣、收回《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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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