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持有《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对参加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环境监察人员,经核准后颁发《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颁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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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