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