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监察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环境监察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分级分类培训。 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省级以上环境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其他环境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应当作为环境监察人员考核、任职的主要依据。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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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