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本办法规定由监考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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