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本办法规定由监考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