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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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