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