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工作中,有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者诬陷等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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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