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工作中,有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者诬陷等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