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