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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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