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应试人员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之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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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