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七条

第七条

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

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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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