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六条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反映渠道,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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