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反映渠道,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