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四条第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