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