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召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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