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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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