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需要召回的消费品范围、存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式;(二)具体的召回措施;(三)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