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召回的消费品范围、存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式;

(二)具体的召回措施;

(三)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