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生产者既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实施召回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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