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缺陷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接到召回通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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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