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和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约谈生产者。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等。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