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

第九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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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