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