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