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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