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