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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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