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登记等工作的单位,有义务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保障种质资源信息共享。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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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