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管理第三十七条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登记等工作的单位,有义务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保障种质资源信息共享。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