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信息管理工作,包括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利用、国际交流等动态信息,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保护国家种质资源信息安全。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管理
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信息管理工作,包括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利用、国际交流等动态信息,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保护国家种质资源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