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

第三十五条

引进的种质资源,由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统一编号和译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国家引种编号和译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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