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应当依照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引进的种质资源,应当隔离试种,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及杂草的,方可分散种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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