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

第三十二条

从境外引进新物种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态危害和环境危害。引进前,报经农业部批准,引进后隔离种植1个以上生育周期,经评估,证明确实安全和有利用价值的,方可分散种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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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