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
第三十二条
从境外引进新物种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态危害和环境危害。引进前,报经农业部批准,引进后隔离种植1个以上生育周期,经评估,证明确实安全和有利用价值的,方可分散种植。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
从境外引进新物种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态危害和环境危害。引进前,报经农业部批准,引进后隔离种植1个以上生育周期,经评估,证明确实安全和有利用价值的,方可分散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