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

第二十九条

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见附件一),提交对外提供种质资源说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二)农业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开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见附件二),加盖“农业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专用章”。 (三)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持《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到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四)《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和检疫通关证明作为海关放行依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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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