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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