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