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发放和利用办法。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