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从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获取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对不反馈信息者,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有权不再向其提供种质资源。 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应当定期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种质资源发放和利用情况。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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