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根据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的建议,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并评选推荐优异种质资源。 因科研和育种需要目录中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提出申请。对符合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提供种质资源条件的,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应当迅速、免费向申请者提供适量种质材料。如需收费,不得超过繁种等所需的最低费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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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