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中期种质库应当定期繁殖更新库存种质资源,保证库存种质资源活力和数量;国家种质圃应当定期更新复壮圃存种质资源,保证圃存种质资源的生长势。国家有关部门应保障其繁殖更新费用。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
国家中期种质库应当定期繁殖更新库存种质资源,保证库存种质资源活力和数量;国家种质圃应当定期更新复壮圃存种质资源,保证圃存种质资源的生长势。国家有关部门应保障其繁殖更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