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中期种质库应当定期繁殖更新库存种质资源,保证库存种质资源活力和数量;国家种质圃应当定期更新复壮圃存种质资源,保证圃存种质资源的生长势。国家有关部门应保障其繁殖更新费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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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